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洛阳分中心、刘艳枝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305执152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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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305执1528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洛阳分中心、刘艳枝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洛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洛阳分中心;刘艳枝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305执15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洛阳分中心,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2号中侨地产大厦1303、1304、1305室。负责人:罗成;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刘艳枝,女,198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20)豫0305民初56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6月24日依法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洛阳分中心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21)豫0305执15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小艳审判员 张春龙审判员 何恒飞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赵海龙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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