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恒富、周正兵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921执115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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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921执1157号之一案件名称
段恒富、周正兵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蓬溪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段恒富;周正兵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921执11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段恒富,男,196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周正兵,男,197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本院在指定执行申请执行人段恒富与被执行人周正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8)川0903民初432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查明,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18日已通过(2018)川0903执2389号案件向申请执行人发放保险救助款20,000元,该院于2019年3月27日作出(2018)川0903执2389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另外,被执行人周正兵在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7)川0903执97号、(2020)川0903执61号案件中分别享有到期债权,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向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送达(2021)川0921执115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其到期债权20,000元。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作出(2021)川0921执115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的房产,该案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暂不处置房产。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等方式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如发现被执行人存在隐匿、转移或变卖财产等到规避执行行为,致使其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发现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人民法院将依职权以救助金额为限恢复对被执行人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杰审判员 唐 权审判员 文国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常逸宇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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