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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晟恩经贸有限公司、抚顺东盛挖掘机铸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402执9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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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402执972号
  • 案件名称

    抚顺晟恩经贸有限公司、抚顺东盛挖掘机铸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抚顺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抚顺晟恩经贸有限公司;抚顺东盛挖掘机铸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402执972号申请执行人:抚顺晟恩经贸有限公司,住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宁远街安仪厂4号楼4单元304号。被执行人:抚顺东盛挖掘机铸钢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0402242332593E,住所地抚顺市新抚区刘山胜利开发区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吴航。抚顺开发区永久液化气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抚顺东盛挖掘机铸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辽0402民初16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载明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向申请人询问财产线索的同时通过网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等信息进行查询,依法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公司账户。通过对车辆、保险公司、银行理财产品查询,查无可供执行财产;通过对房产查询,查无可供执行财产。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立伟执行员  王永嘉执行员  王 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翠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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