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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平、杨兴权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18)晋0622执4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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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18)晋0622执404号
  • 案件名称

    白平、杨兴权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应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白平;杨兴权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晋0622执404号申请执行人白平,男,1971年2月4日出生,汉族,应县人。被执行人杨兴权,男,197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应县教师。本院在执行白平与杨兴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10月9日向被执行人杨兴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兴权应当在限期内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杨兴权在(2021)晋0622执479号案件中有30000元执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9条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杨兴权在(2021)晋0622执479号案件中30000元执行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蔡世葆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韩丽雯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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