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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巴克朱、孙林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3328执5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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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3328执5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学巴克朱、孙林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甘孜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孜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学巴克朱;孙林
  • 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3328执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学巴克朱,男,藏族,1975年3月25日出生,现住四川省甘孜县甘孜镇。被执行人:孙林,男,1977年1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902197701151279,现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本院在执行学巴克朱申请强制执行孙林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孙林已离开我县,下落不明。申请人学巴克朱未能提供其具体下落,未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委托被执行人居住地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调查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均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通过“总对总”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孙林支付宝上有存款328.95元,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依法支付给申请人学巴克朱。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对申请人学巴克朱进行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申请人学巴克朱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学巴克朱申请执行的标的16000元,已行328.95元,被执行人孙林尚欠申请人运输款15671.05元;二、本院(2021)川3328民初2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孙林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  禧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夺吉降泽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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