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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东、张志东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23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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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702执2393号
  • 案件名称

    王东、张志东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张掖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王东;张志东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02执2393号申请执行人:王东,男,196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张掖市甘州区。被执行人:张志东,男,1985年1月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张掖市甘州区。申请执行人王东与被执行人张志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0)甘0702民初38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张志东偿还原告王东借款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张志东向原告承担自借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5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915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收取原告的受理费、公告费不再退还。申请人王东已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案件款20915元,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受理。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2021年4月28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2.2021年4月26日,2021年4月27日,2021年5月14日,2021年6月17日,2021年7月8日,2021年8月2日,2021年9月9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志东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3.2021年4月27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张志东名下的银行账户。4.2021年4月27日,经在线查询被执行人张志东在张掖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反馈无房产登记信息。5.2021年9月14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张志东限制高消费。6.2021年9月14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张志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7.经调查到被执行人张志东不再该处居住,无具体下落且无可供执行财产。8.2021年9月14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20915元未能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 玲审 判 员  那海燕审 判 员  张燕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陈天涛书 记 员  蒲乐乐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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