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正日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6执85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726执855号案件名称
林正日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宁强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林正日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6执855号被执行人:林正日,男,朝鲜族。被执行人林正日罚金执行一案,本院(2017)陕0726刑初3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林正日逾期未履行该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由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于2021年8月23立案强制执行。本院在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林正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交纳案件执行款4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未发现林正日名下有任何财产,传统查控也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林正日暂时无能力履行该案执行款。本案中,被执行人林正日尚有执行款4000元未履行。本院认为,本院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导致案件执行不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726执85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本院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 勇审判员 汪玉瑞审判员 李开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佳豪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郑席武罚金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302执1896号 下一篇 庞增潮、石磊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22民初31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