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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彭国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23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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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2332号
  • 案件名称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彭国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彭国军;邹镨萱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2332号申请执行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自由贸易实验区银城中路。法定代表人:黄志刚,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彭国军,男,汉族,1975年4月1日出生,陕西省安康市人,住安康市汉滨区文昌南路东侧兴华名城,身份证号码:61242719750401xxxx。被执行人:邹镨萱,女,汉族,1983年11月11日出生,陕西省安康市人,住安康市汉滨区文昌南路东侧兴华名城,身份证号码:612427197831111xxxx。申请执行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彭国军、邹镨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作出的(2021)陕0902民初9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一、偿还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1419.76元并以191419.7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20年4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和滞纳费。二、向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742元。三、承担案件受理费2296.5元,申请执行费289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邹镨萱在安康市汉滨区文昌南路东侧兴华名城1幢x单元8层xx室有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邹镨萱在安康市汉滨区文昌南路东侧兴华名城1幢x单元x层xx室房屋(房产证:陕(2019)安康市不动产权第0006xxx号,面积:104平方米)一套,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陈小成审判员刘华审判员张欣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涂晶晶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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