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玲、张凤池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023民初33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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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1023民初3305号案件名称
张玲、张凤池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清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张玲;张凤池案件缘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023民初3305号原告:张玲,女,1984年2月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永清县三圣口乡四圣口村,现住河北省安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伟,河北金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凤池,男,195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永清县人,现住本村。原告张玲与被告张凤池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张玲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玲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 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鲁双江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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