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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勉县汉江石材厂、王万亿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5执恢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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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5执恢85号
  • 案件名称

    陕西省勉县汉江石材厂、王万亿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陕西省勉县汉江石材厂;王万亿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5执恢85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男,生于1959年3月20日,汉族,住勉县,公民身份号码:61232XXXX903200057被执行人:陕西省勉县汉江石材厂。法定代表人:赵某,厂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0)汉民终字第375号民事判决书、(1999)勉民初字第80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王某与陕西省勉县汉江石材厂债务纠纷一案。执行依据确定,一、陕西省勉县汉江石材厂应偿还王某借款5000元,并负担自借款之日(1999年10月8日)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国有银行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陕西省勉县汉江石材厂偿付王某垫付的旅差费274元;三、陕西省勉县汉江石材厂负担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350元。逾期,陕西省勉县汉江石材厂未履行,王某于2001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因企业停产,其法人代表又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07年10月14日作出(2007)勉民初字第5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2009年8月,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法人代表赵某仍下落不明,该企业多年来仍处于停产状态,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09年8月29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4月8日,本院依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院通过司法查控查明,被执行人陕西省勉县汉江石材厂在银行系统没有存款,其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无存款,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无存款。且陕西省勉县汉江石材厂已被吊销,其法人代表赵某下落不明,本案已查明财产中,被执行人陕西省勉县汉江石材厂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陕西省勉县汉江石材厂进行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惩戒。本院依法对申请执行人王某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王某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或不宜进行处置,在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目前,被执行人陕西省勉县汉江石材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现已穷尽执行措施,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傅 勉 忠       审  判  员    封    涛       审  判  员    王    彪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    静1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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