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文武、孔强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631执566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黔2631执566号之一案件名称
石文武、孔强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黎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黎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石文武;孔强珍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黎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2631执5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石文武,男,198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黎平县。被执行人:孔强珍,女,1979年4月10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黎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黎平县人民法院(2019)黔2631民初1423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受理石文武申请执行孔强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通过向被执行人孔强珍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石文武支付欠款21700元以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负担案件受理费196元申请执行费22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孔强珍还在监狱服刑,通过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孔强珍的银行存款,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之后调查被执行人孔强珍的其他银行存款、车辆、税务、工商、保险、房产等财产状况,以及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于2021年9月13日将被执行人孔强珍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人员名单。2021年9月10日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2631民初142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宗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文韬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周口市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王某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602民初6842号 下一篇 陈晓锋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黔0521执32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