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王某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602民初68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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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602民初6842号案件名称
周口市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王某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周口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周口市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王某某案件缘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602民初6842号原告:周口市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货场南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5610382AAA。法定代表人:劳某某,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柴某某,女,汉族,1976年7月5日生,住河南省淮阳县。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79年09月25日生,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口市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08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周口市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票据,不能证明其已交纳了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口市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邹守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英豪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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