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春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102执370号之三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1102执370号之三案件名称
盘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春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盘锦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盘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春印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102执37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盘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育红路168号。法定代表人:史春光,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孙春印,男,196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申请执行人盘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孙春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辽1102民初1313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孙春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孙春印在银行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春印在银行账户存款141,758.44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兆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丽丽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范强、王小琴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决定书(2021)陕0630执恢272号 下一篇 徐州徐工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刘汉彬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311执1484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