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桂珍、苏州家双信美商贸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2民初96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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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2民初9625号案件名称
董桂珍、苏州家双信美商贸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董桂珍;苏州家双信美商贸有限公司;苏州家双信美商贸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2民初9625号原告董桂珍,女,194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委托代理人宋文明,系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葛佳庚,系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苏州家双信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太仓市城厢镇人民南路18号13幢商铺02室。法定代表人何家双。被告苏州家双信美商贸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7号。负责人何家双。原告董桂珍诉被告苏州家双信美商贸有限公司、被告苏州家双信美商贸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表明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董桂珍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磊磊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于颖超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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