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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桂珍、苏州家双信美商贸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2民初96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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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02民初9625号
  • 案件名称

    董桂珍、苏州家双信美商贸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董桂珍;苏州家双信美商贸有限公司;苏州家双信美商贸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2民初9625号原告董桂珍,女,194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委托代理人宋文明,系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葛佳庚,系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苏州家双信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太仓市城厢镇人民南路18号13幢商铺02室。法定代表人何家双。被告苏州家双信美商贸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7号。负责人何家双。原告董桂珍诉被告苏州家双信美商贸有限公司、被告苏州家双信美商贸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表明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董桂珍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磊磊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于颖超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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