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祖茂、李勇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3执6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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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3执624号案件名称
杜祖茂、李勇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洋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杜祖茂;李勇军;武宝丽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3执624号申请执行人:杜祖茂,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被执行人:李勇军,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被执行人:武宝丽,女,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系被执行人李勇军之妻。申请执行人杜祖茂依据本院(2020)陕0723民初24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李勇军、武宝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9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措施:1、本院依法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向被执行人李勇军、武宝丽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2、本院数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李勇军、武宝丽名下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其名下亦无证券、工商等登记信息;本院继续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3、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4、已依法对被执行人李勇军、武宝丽进行了限制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5、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及执行措施,并表示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院在执行本案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及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 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莉霞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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