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海、何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0924民初15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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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924民初1538号案件名称
钟海、何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兴业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钟海;何柳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0924民初1538号原告:钟海,男,汉族,2002年4月11日出生,住广西玉林市兴业县。被告:何柳,男,汉族,1999年12月26日,住广西玉林市博白县。原告钟海诉被告何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原告钟海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钟海负担。审判员 陈永慈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段宇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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