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晋0581民初26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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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581民初2622号案件名称
秦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审理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高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秦某;王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1)晋0581民初2622号原告:秦某,男,1970年5月2日生,汉族,现住山西省高平市寺庄镇什善村人。 被告:王某,男,1979年12月26日生,汉族,现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原告秦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于2021年9月1日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原告秦某到庭参加调解,被告王某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参加调解。 原告秦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6000元整;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07年10月16日,被告以装修工程需要用钱为由,向原告提出借款。同日,原告出借给被告现金16000元整。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一支,载明“今借到秦某现金16000元”,并承诺借用一个月即归还。借款到期后,原告向被告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后原告每年都不定时向被告追偿该借款,但被告违背诚实守信原则,百般耍赖,拒不归还,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无奈,原告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秦某与被告王某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被告王某于2021年12月31日前归还原告秦某借款16000元整;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王某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程红霞二○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郎腾飞书记员 崔洋洋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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