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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雪姣、张天才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92民初98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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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92民初98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于雪姣、张天才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于雪姣;张天才;张天利;张天君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92民初987号之一申请人:于雪姣,女,198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强,辽宁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2102201210987275。被申请人:张天才,男,1977年12月24日出,汉族,户籍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被申请人:张天利,男,196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被申请人:张天君,男,197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于雪姣诉被告张天才、张天利、张天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法院使用执行查控系统,依法查询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其他等额财产,并在253073元范围内予以冻结、查封;如保全有误,于雪姣愿意以其名下位于大连长兴岛经济区XX号房屋(权证号:辽2020大连长兴岛不动产权第XXX号)在申请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使用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张天才、张天利、张天君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并在253073元范围内予以保全;二、查封于雪姣名下位于大连长兴岛经济区房屋(权证号:辽2020大连长兴岛不动产权第XXX号)。其中冻结金融机构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在查封期间,被申请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申请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申请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于长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沈 徐书 记 员 张 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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