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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云天与蔡洪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5民初18786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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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5民初18786号之二
  • 案件名称

    龚云天与蔡洪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龚云天;蔡洪强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5民初18786号之二原告:龚云天,男,1975年1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天,上海沪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洪强,男,1977年1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卫一鸣,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炎坤,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龚云天与被告蔡洪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原告龚云天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龚云天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云天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2,045元(已由原告龚云天预缴),由原告龚云天负担。审判员  沈永妍书记员  李 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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