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某、杨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14)应民执字第135号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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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14)应民执字第135号之十案件名称
郭某某、杨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应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郭某某;杨某某;张某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应民执字第135号之十申请执行人郭某某,女,1969年2月1日出生,汉族,应县金城镇东关村人。被执行人杨某某,女,197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应县金城镇人。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成年,应县金城镇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某某、张某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某某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分行营业部账号6222621470000292068的存款元。扣划至应县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应县支行,账号:04857001040012884。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唐恒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高玺亚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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