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利新、石小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21民初24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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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21民初2447号案件名称
唐利新、石小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邵东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邵东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唐利新;石小刚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21民初2447号原告:唐利新,男,196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健梅,女,199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市,系原告之女。被告:石小刚,男,198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原告唐利新与被告石小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利新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力的行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利新撤回对被告石小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10元,由原告唐利新承担。审 判 长 匡自力人民陪审员 唐银桥人民陪审员 刘照亮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黄进墙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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