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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明威吊装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石家庄力能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02执恢29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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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702执恢29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湖南省明威吊装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石家庄力能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常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湖南省明威吊装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石家庄力能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02执恢2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明威吊装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德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桃林东路633号。法定代表人:刘旭明,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石家庄力能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789号白佛小区7-1-301室。法定代表人:杜建民。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明威吊装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石家庄力能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702民初35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申请书,同意被执行人长期履行,并向本院申请以长期履行方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702执恢291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石家庄力能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人湖南省明威吊装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刘 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孙银军书 记 员  黄 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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