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金艳、承德县鑫麦烘焙坊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821民初30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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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821民初3014号案件名称
李金艳、承德县鑫麦烘焙坊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承德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李金艳;承德县鑫麦烘焙坊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821民初3014号原告:李金艳,女,1976年12月16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鸣,河北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承德县鑫麦烘焙坊。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板城大街(原乾隆醉酒厂院内)。经营者:侯伟伟,女,198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山东省东平县。原告李金艳与被告承德县鑫麦烘焙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艳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李金艳负担。审判员 王子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秀金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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