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云龙、杨全耀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024执101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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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024执1019号之一案件名称
杜云龙、杨全耀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鄢陵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杜云龙;杨全耀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024执10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杜云龙,男,1991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被执行人:杨全耀,男,197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杜云龙与被执行人杨全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024民初27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杨全耀偿还原告杜云龙借款243527元,于2020年12月1日起,每月1日偿还5000元,另2021年7月1日之前再付7万元,剩余借款从2021年8月1日开始每月偿还5000元,直至借款全部偿还为止。因杨全耀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杜云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05月17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明被执行人杨全耀名下有北京现代牌汽车(车牌号:豫K×××××),现该车辆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本院已查封上述车辆(2023年06月16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三、本院干警前往被执行人杨全耀户籍所在地进行调查,但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杨全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可申请律师调查令的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人对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予以认可且表示不申请律师调查令,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除上述暂无法处置的车辆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杨全耀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杜云龙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陈喜芳审判员 程松峰审判员 陈艳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周 源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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