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726民初1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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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6民初1102号案件名称
刘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宁强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726民初1102号原告:刘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全军,系陕西三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287.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员 罗贤玉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王小丽书 记 员 杜 甜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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