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某某、阳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07执恢17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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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07执恢171号之一案件名称
方某某、阳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方某某;阳某某;贺某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07执恢1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方某某,男,汉族,居民,住衡阳市石鼓区。被执行人:阳某某,汉族,居民,住衡阳市蒸湘区。被执行人:贺某某,女,汉族,居民,住衡阳市蒸湘区。申请执行人方某某与被执行人阳某某、贺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1)石民一初字第3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阳某某、贺某某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方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恢复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阳某某、贺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并向申请执行人方某某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执行风险告知书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8月6日、9月8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查控,查明被执行人阳某某、贺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车辆信息、住房公积金、保险类收益、金融性理财产品、股权红利等其他财产状况。另本院向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登记在执行人阳某某名下坐落于衡阳市蒸湘区立新路××××××住宅一套,该房已被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查封,本院已轮候查封暂无权处置。另本院向住房公积金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保险类收益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阳某某、贺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方某某,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方某某未向本院提供其他财产线索。2021年9月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阳某某、贺某某纳入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本院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方某某同意本院对该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为156306元,尚未执行到位156306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暂未计算)。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建明审判员 杨国志审判员 罗年福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王燕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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