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凤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城子支行、张恒亮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2执恢5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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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82执恢566号案件名称
辽宁凤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城子支行、张恒亮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凤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辽宁凤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城子支行;张恒亮;高海忠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凤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2执恢566号申请执行人:辽宁凤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城子支行,住所地:凤城市青城子镇中心路255号。被执行人:张恒亮,男,1966年11月29日出生,满族,住岫岩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高海忠,男,1969年4月4日出生,满族,住岫岩满族自治县。关于辽宁凤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城子支行申请执行张恒亮、高海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凤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凤民初字第019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恒亮、高海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辽宁凤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城子支行于2021年7月6日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义务。本院依法通过传统查询和网络查询对被执行人张恒亮、高海忠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控,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已网络发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德才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明帅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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