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广库、张启忠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081执5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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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081执537号案件名称
白广库、张启忠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灯塔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白广库;张启忠;刘雪莲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灯塔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081执537号申请执行人:白广库,男,193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灯塔市。被执行人:张启忠,男,197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刘雪莲,女,197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广库与被执行人张启忠、刘雪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自然资源、收益保险类、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股息红利等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屋已被该案轮候查封,故暂不处理,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相关线索,本院依法对其进行终本约谈。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郎晓东审判员 何永高审判员 金 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月新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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