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百臣、战廷华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1执1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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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81执1139号案件名称
李百臣、战廷华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东港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李百臣;战廷华;刘旭丹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1执1139号申请执行人:李百臣,男,198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辽宁省东港市。被执行人:战廷华,男,197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辽宁省东港市。被执行人:刘旭丹,女,197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辽宁省东港市。申请执行人李百臣与被执行人战廷华、刘旭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4日作出(2020)辽0681民初52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住房公积金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由圣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邓晓飞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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