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松、贵州江口众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621民初10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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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621民初1073号案件名称
汪松、贵州江口众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口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口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汪松;贵州江口众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621民初1073号原告:汪松,男,1988年07月17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江口县。被告:贵州江口众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铜仁市江口县双江街道办事处梵净山路(县医院背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1314396896Q。被告:贵州江口众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口县双江街道办事处梵净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1314396896Q。法定代表人:周成阳,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庆明,系该司法务部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松与被告贵州江口众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松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松申请撤诉,是自愿处分自己的诉权,其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没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汪松负担。审 判 员 张英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秦玉凤书 记 员 敖慧敏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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