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正件、王龙秀等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02执62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102执621号案件名称
唐正件、王龙秀等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唐正件;王龙秀;李艳玲;肖留艳;周益发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02执621号申请执行人唐正件,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王龙秀,女,汉族。申请执行人李艳玲,女,汉族。申请执行人肖留艳,女,汉族。被执行人周益发,男,汉族。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唐正件、王龙秀、李艳玲、肖留艳与被执行人周益发附带民事赔偿执行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03)芝刑初字第75号附带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周益发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唐正件、王龙秀、李艳玲、肖留艳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执行。2021年4月1日向申请执行人唐正件、王龙秀、李艳玲、肖留艳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4月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周益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4月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周益发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并向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零陵区管理部、保险公司等查询被执行人周益发其他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周益发无财产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8月19日对被执行人周益发限制消费令措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14日通过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唐正件、王龙秀、李艳玲、肖留艳。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14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XX万元,已执行到位XX元,尚有债权XX万元、诉讼费XX元、执行费XX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周益发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唐正件、王龙秀、李艳玲、肖留艳,申请执行人唐正件、王龙秀、李艳玲、肖留艳也未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告知申请执行人唐正件、王龙秀、李艳玲、肖留艳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唐正件、王龙秀、李艳玲、肖留艳表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申请执行人若不服本裁定书,可在接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波审判员 蔡晓亮审判员 全宏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玲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