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821执9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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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21执927号案件名称
赵某某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赵某某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821执927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被执行人:牛某某。关于赵某某申请执行牛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晋0821民初5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牛某某至今未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牛某某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983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荆金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姚欣科书 记 员 李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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