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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821执9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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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821执927号
  • 案件名称

    赵某某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临猗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赵某某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821执927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被执行人:牛某某。关于赵某某申请执行牛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晋0821民初5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牛某某至今未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牛某某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983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荆金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姚欣科书 记 员 李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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