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昊德科技有限公司、隋承庆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3执20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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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3执2007号案件名称
大连昊德科技有限公司、隋承庆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大连昊德科技有限公司;隋承庆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3执2007号申请执行人:大连昊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世纪街26号1单元7层5号。法定代表人:姜振东。被执行人:隋承庆,男性,1979年03月09出生,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本院在执行大连昊德科技有限公司与隋承庆侵权及其他民事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隋承庆未履行(2020)辽0203民初4328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隋承庆银行存款150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丁孝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瑞祥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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