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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格东建材经营部、裴孝锋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皖1802民初53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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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802民初5321号
  • 案件名称

    宣城市格东建材经营部、裴孝锋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宣城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宣城市格东建材经营部;裴孝锋;宣城市宣州区水沐年华足浴会所;吴江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皖1802民初5321号原告:宣城市格东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飞彩办事处红星美凯龙A格F1A80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802MA2RN0DR42。经营者:陶仁军。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华军,安徽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裴孝锋,男,199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宣城市宣州区水沐年华足浴会所,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昭亭北路昭亭雅苑2幢H4-2至H4-26号水沐年华足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802MA2TL0KW0X。经营者:裴孝锋。被告:吴江,男,199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原告宣城市格东建材经营部与被告裴孝锋、宣城市宣州区水沐年华足浴会所、吴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宣城市格东建材经营部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华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裴孝锋、宣城市宣州区水沐年华足浴会所、吴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宣城市格东建材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裴孝锋、宣城市宣州区水沐年华足浴会所、吴江共同支付拖欠的劳务工资1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裴孝锋、宣城市宣州区水沐年华足浴会所、吴江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宣城市格东建材经营部常年从事窗帘、墙布等销售、安装业务。2019年7月,裴孝锋、宣城市宣州区水沐年华足浴会所、吴江因店面装修,从宣城市格东建材经营部购买窗帘、墙布等,并由宣城市格东建材经营部负责安装。完工后,三被告仅支付了材料款,尚欠人工工资15000元未付,宣城市格东建材经营部经多次催讨未果,诉至法院。裴孝锋、宣城市宣州区水沐年华足浴会所、吴江均未到庭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宣城市格东建材经营部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查明,对宣城市格东建材经营部诉称的基本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该清偿。2019年7月,宣城市格东建材经营部与宣城市宣州区水沐年华足浴会所签订材料采购合同一份,约定由宣城市格东建材经营部向其提供窗帘、墙布并负责安装,双方就价款、支付方式等作了明确约定。后宣城市格东建材经营部依约履行了供货及安装义务,但宣城市宣州区水沐年华足浴会所尚欠工人工资(施工费)17000元未付。2020年1月11日,宣城市宣州区水沐年华足浴会所向宣城市格东建材经营部的经营者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到工人工资17000元(后支付了2000元),双方欠款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宣城市宣州区水沐年华足浴会所经催讨至今未给付欠款,显属违约。故对宣城市格东建材经营部要求宣城市宣州区水沐年华足浴会所给付欠款1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宣城市格东建材经营部诉请裴孝锋、吴江与宣城市宣州区水沐年华足浴会所共同支付该欠款,经查,宣城市宣州区水沐年华足浴会所系个体工商户,裴孝锋系经营者。2020年1月11日,双方经结算,由宣城市宣州区水沐年华足浴会所出具欠条,裴孝锋作为法定代表人签字,故可认定为该债务的承担主体应为宣城市宣州区水沐年华足浴会所。宣城市格东建材经营部诉称吴江为宣城市宣州区水沐年华足浴会所的实际经营者,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综上,宣城市格东建材经营部要求裴孝锋、吴江共同给付欠款15000元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裴孝锋、宣城市宣州区水沐年华足浴会所、吴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宣城市宣州区水沐年华足浴会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宣城市格东建材经营部欠款15000元;二、驳回原告宣城市格东建材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88元,由被告宣城市宣州区水沐年华足浴会所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胡莉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吕文洁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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