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振伟、郑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02执65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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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402执657号之一案件名称
段振伟、郑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淮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段振伟;郑宇;水巨葛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02执6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段振伟,男,198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申请执行人:郑宇,男,198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代理人:段振伟,男,1981年8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水巨葛,男,197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段振伟、郑宇与被执行人水巨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21年7月19日立案,执行依据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2021)皖0402民初44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623607.31元。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21)皖0402民初4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1、自2021年7月20日起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车辆、证券、保险等财产信息,其银行存款不足以支付案件款,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和保险。2、经淮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3、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亦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4、经淮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公积金缴存信息。5、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综上所述,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目前尚在服刑。经与申请执行人终本约谈,其认可法院财产调查,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623607.31元,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方乃光审判员穆伟珍审判员 段 俊 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程 晓 晓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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