狄杨明、焦春凤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5执7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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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5执771号案件名称
狄杨明、焦春凤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澄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狄杨明;焦春凤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25执771号申请执行人:焦春凤,女性,1973年9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住澄城县。被执行人:狄杨明,男性,1971年2月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住澄城县。本院在执行焦春凤与狄杨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消费。经本院与申请人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525执77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志 升审 判 员 王 海 杰审 判 员 郑 建 成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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