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杨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9民终628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09民终6285号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杨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杨某;李伟坡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民终62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高新区求是大道67号高新大厦22号。负责人:薄世亮,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男,200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法定代理人:高某,系杨某之母。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平,献县鑫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李伟坡,男,199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某、原审被告李伟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2021)冀0928民初18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常秀良审 判 员 付 毅审 判 员 郭彦妍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张 月书 记 员 潘艾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玉灿、王文静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221执3485号 下一篇 狄杨明、焦春凤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5执7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