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拥军、何文庆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03执26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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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03执2642号案件名称
谢拥军、何文庆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谢拥军;何文庆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03执2642号申请执行人:谢拥军,男,197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被执行人:何文庆,男,197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道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湘1103民初26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何文庆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2020)湘1103民初264号民事判决书的规定向申请执行人谢拥军支付货款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9月26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偿清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诉讼费412.5元和申请执行费2231元,但被执行人何文庆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何文庆在银行有存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何文庆在银行存款人民币42643.5元;二、在冻结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冻结的财产及其权益,不得对被冻结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责令被执行人何文庆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处置上述财产。四、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国靖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唐伟钧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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