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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凯达物流有限公司、李坤峰等修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25民初17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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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25民初1755号
  • 案件名称

    漯河市凯达物流有限公司、李坤峰等修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澄城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漯河市凯达物流有限公司;李坤峰;澄城县博兴汽修厂
  • 案件缘由

    修理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澄 城 县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25民初1755号 原告:澄城县博兴汽修厂,组织机构代码92610525MA6Y6LNJ02。经营场所: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XX镇三岔路口南500米东侧经营者:冯梦杰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富强,陕西信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李坤峰,男,198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张宣庄,公民身份号码:41282XXXX60906203X。被告:漯河市凯达物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411100174560411W。住所地:漯河市召陵区XX路XX段路北中国石油加油站对面法定代表人:荆红涛,该公司经理。202182本院在审理原告澄城县博兴汽修厂与被告李坤峰、被告漯河市凯达物流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澄城县博兴汽修厂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澄城县博兴汽修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400元减半收取37200元,由原告澄城县博兴汽修厂负担。审  判  员   郑建成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  红1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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