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凯达物流有限公司、李坤峰等修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25民初17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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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5民初1755号案件名称
漯河市凯达物流有限公司、李坤峰等修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澄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漯河市凯达物流有限公司;李坤峰;澄城县博兴汽修厂案件缘由
修理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澄 城 县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25民初1755号 原告:澄城县博兴汽修厂,组织机构代码92610525MA6Y6LNJ02。经营场所: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XX镇三岔路口南500米东侧经营者:冯梦杰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富强,陕西信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李坤峰,男,198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张宣庄,公民身份号码:41282XXXX60906203X。被告:漯河市凯达物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411100174560411W。住所地:漯河市召陵区XX路XX段路北中国石油加油站对面法定代表人:荆红涛,该公司经理。202182本院在审理原告澄城县博兴汽修厂与被告李坤峰、被告漯河市凯达物流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澄城县博兴汽修厂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澄城县博兴汽修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400元减半收取37200元,由原告澄城县博兴汽修厂负担。审 判 员 郑建成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 红1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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