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某、曾某等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129执恢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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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129执恢116号案件名称
牟某、曾某等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沐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沐川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牟某;曾某;石某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沐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129执恢116号申请执行人:牟某,男,汉族,1964年7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沐川县。被执行人:曾某,男,汉族,1989年1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沐川县。被执行人:石某,男,汉族,1976年12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沐川县。申请执行人牟某依据已经生效的沐川县人民法院(2016)川1129民初239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曾某、石某支付申请执行人牟某货款45000.00元及利息17124.00元、案件受理费423.00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牟某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1129执恢1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曾玉虹审 判 员 邓毅强审 判 员 张宁恒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王学章书 记 员 梁旭梅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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