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罪犯张升龙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2021)陕10刑更9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10刑更93号
  • 案件名称

    罪犯张升龙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商洛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张升龙
  • 案件缘由

    抢劫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拟稿单位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10刑更93号 罪犯张升龙,男,1998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三台县,现在陕西省商州监狱服刑。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9日作出(2018)陕1002刑初14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升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已交清)(刑期执行至2021年11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陕西省商州监狱于2021年7月2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商州监狱提出罪犯张升龙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是:该犯张升龙自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三课”学习认真。考核成绩3个表扬。商州监狱提供了计分考核登记表,服刑人员改造质量评估表,鉴定表等有关证据予以证实。商洛市人民检察院对以上事实、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商州监狱认为罪犯张升龙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和证据属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升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升龙所剩余刑一次减完(自本裁定宣判之日起予以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宋  涛审  判  员     任旭文审  判  员     屈晓鹏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吴丹莉书  记  员     王  楠1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