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某某、铁锋区鑫华美黄金珠宝销售中心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204民初16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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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204民初1649号案件名称
邹某某、铁锋区鑫华美黄金珠宝销售中心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1 0:00:00当事人
邹某某;铁锋区鑫华美黄金珠宝销售中心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204民初1649号原告:邹某某,女,196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铁锋区。被告:铁锋区鑫华美黄金珠宝销售中心,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汇博广场****。法定代表人许奇超,该中心负责人。原告邹某某诉被告铁锋区鑫华美黄金珠宝销售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傅治钧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佟思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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