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6执1139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06执11394号
  •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等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刘宁波
  • 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6执1139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营业场所北京市顺义区马坡地区顺安路68号。负责人:陈大鹏,总裁。被执行人:刘宁波,男,198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执行人刘宁波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20)京0106民初2147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刘宁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偿还本金238030.37元、手续费和违约金(截至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的手续费53181.72元、违约金159165.79元,自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手续费、违约金按照《民生通宝分期白金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算)。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28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刘宁波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刘宁波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证券、工商登记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9月26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3、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4、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刘宁波已不在生效法律文书中载明的地址居住,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上述当事人的有效联系地址。5、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9月27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京0106民初2147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常 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霍雅媛书 记 员  胡欣蕾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