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吉尔吉斯斯坦中大中国石油公司、西安凯诺石油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陕01民初755号之二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陕01民初755号之二
  • 案件名称

    吉尔吉斯斯坦中大中国石油公司、西安凯诺石油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吉尔吉斯斯坦中大中国石油公司;西安凯诺石油科技有限公司;潘伟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民初755号之二 原告:潘伟,男,1971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小勇,天津雄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曰东,天津雄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凯诺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薛杰英,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陕西沃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园,陕西沃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尔吉斯斯坦中大中国石油公司,住所地: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卡德巴拉市东方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党向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举民,男,该公司员工,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鹤福,陕西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潘伟与被告西安凯诺石油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吉尔吉斯斯坦中大中国石油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原告潘伟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伟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496元,减半收取25748元,由原告潘伟负担。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潘伟负担。  审 判 长  李 沫 雨审 判 员  郝      杰审 判 员  单  娅  娜 二○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吴      佳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