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高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平市陈区镇张家庄村村民委员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581民初31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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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581民初3179号案件名称
山西高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平市陈区镇张家庄村村民委员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高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山西高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平市陈区镇张家庄村村民委员会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581民初3179号原告:山西高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平市建设南路174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官某,山西君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平市陈区镇张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高平市陈区镇张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闫某,任村长。 原告山西高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平市陈区镇张家庄村村民委员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2021年9月26日,原告山西高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高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高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04元,由原告山西高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建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高丽娟书记员 赵静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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