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中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某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11民初34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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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11民初3488号案件名称
吉林市中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某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吉林市中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某华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11民初3488号原告:吉林市中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江南街华山路99号。 法定代表人:陶文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利忠,吉林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华。 原告吉林市中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吉林市中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要适用多元化解机制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吉林市中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市中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元予以免交,退还吉林市中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审判员李雪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王星元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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