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常敏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321执4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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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321执4145号案件名称
怀远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常敏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怀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怀远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常敏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321执4145号申请执行人:怀远县人民法院民二庭,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法定代表人:张建蒙。被执行人:常敏,女,197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执行人怀远县人民法院民二庭与被执行人常敏诉讼费纠纷一案,现申请执行人撤回对常敏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皖0321执41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杨 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徐 跃书 记 员 李琳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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