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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商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翟朝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2执4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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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22执477号
  • 案件名称

    晋商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翟朝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东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晋商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翟朝晖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2执477号申请执行人:晋商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亲贤街79号茂业中心3层、4层、49层。法定代表人:赵基全,董事长。被执行人:翟朝晖,男,199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住湖南省东安县。申请执行人晋商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翟朝晖合同纠纷一案,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宁网仲裁字第57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应自本裁决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归还贷款本金人民币19000元及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1月1日期间的利息754.87元,并支付以19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为标准,自2020年1月2日于实际付清之日期间的罚息。现由于被执行人翟朝晖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晋商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向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翟朝晖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询,被执行人翟朝晖无账户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工商股权,没有投资收益类保险,也没有购买股票、证券等金融理财产品。综上所述,被执行人翟朝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翟朝晖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丽红审 判 员 胡恒明审 判 员 蒋 政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江鹏程书 记 员 唐苏芳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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