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代容、黄海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302民初148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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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302民初14832号案件名称
张代容、黄海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遵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张代容;黄海忠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02民初14832号原告:张代容,女,1985年9月2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被告:黄海忠,男,1981年1月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原告张代容与被告黄海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代容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代容承担。审 判 员 卢 松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罗跃谊书 记 员 罗露露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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