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松山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16执126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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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16执1262号之一案件名称
刘松山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刘松山;刘玉忠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16执12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玉忠,男,1967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单县。被执行人刘松山,男,1976年8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项城市。申请执行人刘玉忠与被执行人刘松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8日作出(2020)京0116民初139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刘松山给付刘玉忠劳务费18145元。判决书生效后,刘玉忠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1、通过法院专递邮件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松山发出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本院分别于2021年4月20日、4月22日、5月9日、7月23日、7月26日、9月1日发起网络查控,冻结被执行人刘松山银行账户9个和财付通账户2个、支付宝账户1个,累计冻结金额100余元;被执行人刘松山名下无房产、车辆、证券等可供执行等财产。3、经与公积金管理部门核查,被执行人刘松山名下无公积金信息。4、经委托被执行人刘松山户口所在地法院进行调查,未能发现刘松山有可供执行财产。5、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刘松山限制高消费。6、被执行人刘松山去向不明,本院已委托公安部门予以协助查控。现被执行人刘松山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穷尽调查手段与执行措施。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与申请执行人刘玉忠进行电话和短信沟通,告知其调查结果与执行情况,询问其能否提供被执行人刘松山执行财产线索,并就本案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征求意见。申请执行人刘玉忠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刘松山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21)京0116执126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刘玉忠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刘松山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刘玉忠发现被执行人刘松山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刘松山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军审判员 张 杰审判员 周忠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杰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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